| 由于体积小、重量轻、价格适中,不需考驾驶证等优点,电动车深受消费者的青睐,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购买了电动车。与此同时,电动车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的问题也日益严重,消费投诉呈上升趋势。
市消费者协会2005年受理电动车投诉六起,2006年已受理了三起,反映的问题主要有:
电动车电瓶(蓄电池)问题多。由于电瓶是电动车的关键部件,电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了车辆的使用功能,近两年来共受理电动车投诉九件,其中涉及到电瓶质量的有五件,占56%。唐先生于2004年7月购买的“龙舟”电动车,2005年4月就发生骑7—8公里就停车的问题,经消协调解,由厂家更换了新电瓶;金女士于2004年7月购买了“琦灵”牌电动自行车,在三包期内电机、喇叭、大灯、转向灯都坏了,在与经销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,向消协投诉。经调解,厂方同意更换零配件。
购车后上不了牌。电动车只有列入车管部门的办证目录才允许上牌。由于有些消费者不了解情况,车子买回家后,发现不能上牌、行驶,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,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电动车生产销售的限制很少,电动车作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交通工具,目前尚未强制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。
售后服务不到位。消费者购车后在三包期内发生质量问题,经销商和厂方往往是能拖则拖,不能得到及时解决。如消费者吴先生于2004年11月购买了一部“家和”牌电动车,使用至2005年10月因电瓶质量问题送商家维修,但商家给消费者更换的是一只旧的维护电瓶,经消协调解,商家同意更换一只新电瓶。家住新安江的刘女士于2004年11月购买了“加禾”电动车,在今年5月底开锁时,不知何故电池盒突然发生爆炸,电池盒盖炸碎,飞至两米多高,造成消费者身上多处碰擦伤。由于受到惊吓,消费者不愿再次使用该车,并要求退货,生产厂家以消费者已使用一年半,只同意修复及赔偿医药费。双方协商不成,向消协投诉后,消协工作人员根据《消法》第三十五条、第四十条规定,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要求经销商、生产者作出妥善处理。厂家最终本着从产品信誉出发,同意以1800元价格收回原车,并补偿消费者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500元。
针对电动车投诉居高不下,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在选购或使用电动车时,要注意以下事项:
一、我省目前生产电动车的厂家有300多家,购买时要选择省公安厅公布的允许上牌目录上的电动车;
二、要选择声誉好、售后服务好且有固定特约维修部的企业生产的电动车;
三、要选购标准实用型的电动车,不宜购置超长、超重、超速的轻摩豪华型电动车;
四、正确使用、做好保养,发生故障勿擅自拆卸,停车离去时要关闭电源,行驶中发现仪表显示电量不足,应及时充电,不能超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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