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费者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的手机,使用了2个多月,发生性能故障,送交商家修理,结果修理了近2个月,手机莫明其妙地遗失了。消费者向商家提出赔偿要求遭到拒绝,投诉到当地消保分会并经调解调解,终于拿到了1100元退款。
近期,家住湖州德清县新市镇的蒋某,在该镇某通讯器材商行以1400元的价格,购买了一部托普s968手机,使用2个月后,手机出现性能故障,立即送与商家修理。可是,这一修就是2 个月时间,在这修理过程中,虽然商家向消费者提供了备用手机,却总是说没有修好。至12月12日,商家明确告诉消费者,手机在送交有关部门修理过程中已被遗失。蒋某即与商家协商,要求赔偿同一型号同一款式新手机。但是,店里一时没有现货,更换同一价格其它款式手机,商家又不同意,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,却要按规定折旧490元。无奈之下,蒋某于12月13日投诉于新市消保分会。
经调解人员对事由经过详细了解后,向商家宣传了手机“三包”有关规定和《部份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,依据退货责任规定第12条、第13条规定,商家在修理过程中遗失手机,根据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,商家应负全部责任,由于商家不能提供同一型号款式手机,又不愿意提供其它相应价格的新手机,根据消费者要求,作退款处理,但是不能计算折旧费。经再三调解,商家与消费者双方让步,达成退款1100元和解协议。 (编辑:陈涛 来源:消费者协会信息网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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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机维修当心丧失“三包权” 谨防假冒维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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